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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4-04-24 点击量: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应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准予我校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在工作岗位做出一定成绩,得到所在单位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认可;

3.须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已获得的学位为国(境)外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四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的硕士学位申请。

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到东北师范大学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申请时,须向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近三年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复印件;

5.《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校学位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其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申请人信息将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之内通过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全部校内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五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一)校内课程考试

1.所有课程考试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进行。其中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业课由申请专业所在学院(部)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的第二周;

2.考试科目、考试要求与评卷标准均按申请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3.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须按申请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补修大学本科基础课程并通过考试,不计学分。

(二)国家水平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按国家要求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后,须向申请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学位论文撰写申请,学院(部)为其指派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二)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题目、进行论文开题并独立撰写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所有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撰写完成并提交。论文答辩须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2.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申请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申请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须提供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撰写,理科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一万字,文科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二万字。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位,其中应至少有一位我校和申请人工作单位以外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不能做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学校将抽取部分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三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做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在校硕士研究生标准进行认定。

(五)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委员组成,委员须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与申请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当由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2.论文须在答辩日期的前半个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人员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公开进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答辩委员会建议(必须有书面决议)修改论文后可重新答辩者,须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六)论文检测

在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后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由所属学院(部)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最终归档稿)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未达到《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标准,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学位审批

第十条 学位审批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将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将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五、 其他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或因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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