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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1 点击量:

 

各位老师,国家将于201911日起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即纳税基数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最终实现每月工资减税。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按照学校要求,现需要各位老师下载使用手机APP116日前完成上述除大病医疗以外的5项信息的首次填报工作。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扫码下载安装APP,也可以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并安装。

 

2.认证注册(两种方式二选一,推荐第一种)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方便快捷,推荐使用)。
  (2)大厅注册码注册。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南关区税务局申请注册码,填写注册码及个人身份信息,系统校验匹配后,完成实名注册。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


  3.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完成基本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

一、子女教育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同样符合条件。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全日制硕士、博士,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非全日制的硕士、博士继续教育,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本次填报不涉及,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申请。

四、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重要注解: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注: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其中1位满足即可),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标准不按人数计算。

 

4.扣除方式选择
  教职工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1)单位预扣预缴(推荐)
  通过扣缴义务人(东北师范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3202747Q)申报,即除大病医疗外,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由学校在发放工资时按月办理扣除,按月预扣税款。
  (2)自行汇算清缴
  个人直接向税务局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或补税,汇算清缴时间为纳税年度次年的31日至630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自行到南关区税务局办理个人汇算清缴:
  ①不愿意通过学校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学校的;
  ②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③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④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注意:选择自行汇算清缴的教职工也要认证注册,在系统中完成申报方式的选择。

 

    所有备查资料本人存留,在填报过程中无需提交,教工在app上填报信息即可完成本次填报工作,不需要上传其它任何文件或图片资料。

    填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咨询孙太昊15943067150
    想要进一步详细了解的老师可查看相关链接:

    财务处相关通知 http://www.nenu.edu.cn/2019/0111/c712a33723/page.psp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81.htm

    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法令文件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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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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