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优良学风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从2013年下半年起,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进行调整,即在答辩后对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提交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最终归档稿)进行检测。
对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超过20%,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2.在20%-30%之间(含30%),研究生和导师须写出书面说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方可授予学位。再次检测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3.在30%-50%之间(含50%),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半年后方可重新进行论文答辩和论文检测。再次检测费用和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4.超过50%,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论文答辩和论文检测。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同一导师2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超过50%,暂停招生一年。再次检测费用和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5.论文检测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酌情进行裁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者因第一次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将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1.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2.拟检测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3.研究生本人及培养单位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是最终归档的论文定稿。
五、本办法自2013年下半年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试执行, 2014年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研究生正式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