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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假条例
发布日期:2013-11-08 点击量:

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假条例

(讨论稿)

为加强音乐学院本科学生日常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程序,制定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假条例。

1.请假申请。学生因事、病请假,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学习比赛邀请函、医院诊断等)交由本年级辅导员审核。(参加校、院实践活动,由学院办理教务处请假;个人学习比赛,需经学院批准。)

2.辅导员审核。经辅导员审核后,学生填写“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销假记录单”。

3.教务秘书复审。学生携带填写好的“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销假记录单”和相关材料交由学院教务秘书复审。

4.办理请假。教务秘书复核后,办理正式假条。(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需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5.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需持正式请假条向各科任课教师请假并签署意见。

6.销假。假满后,在返校当天到本年级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原假条收回备案)

7.惩处。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学生,学院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惩处规定处理》。

音乐学院

2013年8月30日

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销假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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