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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5-05-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及《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7号),结合学校、音乐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为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及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规定的其他申请学位人员。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硕士研究生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后两年内获得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及境外人员参照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政策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学校每年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组织一次学位申请。一般情况下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组织四次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学位授予时间。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完成所有培养过程环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音乐学院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其学位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 音乐学院负责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入评阅程序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程序,检测要求及程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 学校或音乐学院负责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评阅要求及程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 音乐学院负责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要求及程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及已取得创新性成果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后,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审核后,认为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作出如下决议:

(一)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三个月内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再次审议仍不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较大质量问题,需做重大修改,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创新性成果要求按照《音乐学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规定》执行。

十六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十七 导师是学位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选题、研究及撰写过程中提供全方位指导,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建议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质量开展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建立反馈和奖惩机制,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十八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十九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办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复核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自接到处理决定十日内向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学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法务专家及同行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同行专家按回避原则组织,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二)复核小组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提供书面说明;

(三)复核小组作出复核结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二十三 除经学校批准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二十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

2025年04月23日

相关文件:

1.《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7号)

2.《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办法》(东师校发字〔2021〕82号)

3.《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实施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8号)

4.《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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